主持语:

个人必须接受相关机构流行病学调查、检验,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与我们密切相关,那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哪些内容?不配合隔离治疗、妨害疫情防控,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就此,本期《百姓说事》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疑问进行解答。

嘉宾: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光

《传染病防治法》的作用是什么?

李光:《传染病防治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年2月21日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哪些传染病进行了规定?

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规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李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就在其中。

结束语: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让我们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从自身做起,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与此的相关话题,本报将会继续予以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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